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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32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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