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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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