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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第10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

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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