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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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