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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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