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
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
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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