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第51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52条: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待遇。
第53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57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第58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Copyright 2011 fpcfoot.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建省国资康复 版权所有 闽ICPB备05007538号-1
配件销售 联系电话:0591-83777210、87514097 临床康复 联系电话:0591-87548900、87548904 总部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