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6 福建省假肢中心
《森林法》第17条第4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
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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